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卖方承诺负责组织完成系统设计和规划,完成图纸、工程资料及设备软件系统,并承担总集成责任。
3.1.7 卖方提供的国产仪器需拥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进口仪器具有美国EPA或欧盟TUV或同等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并提供相应的机构检测报告。
3.1.8 卖方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生产厂官网地址,在官网内可以查询投标型号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相关产品内容截屏图片。
3.1.9 卖方投标文件需列明供货范围及工作范围,并不低于本工程技术文件内容要求中的星号项内容。
3.1.10 卖方的技术方案需与招标方案保持一致,包括以下关键指标:仪器技术指标、新建有毒有害气体站房建设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
3.1.11 投标商为本项目选用的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光谱设备业绩要求(以下各项不限于同一个项目,业绩型号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 a.投标商投标的空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在中国国内具有至少3套(包含3套)完好在用、运行良好的应用业绩,技术指标满足设计技术文件内星号项要求。 b. 投标商投标的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设备(FTIR),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在中国国内具有至少3套(包含3套)完好在用、运行良好的应用业绩,技术指标满足设计技术文件内星号项要求。 以上业绩要求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用户的使用证明或验收意见/报告;2、对应业绩项目的签字确认版的技术协议或技术文件;3、合同复印件(价格可抹去),原件备查。
3.1.12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内容应完整。至少应包括 ①详细技术方案; ②供货及工作范围,带简明技术规格、数量等描述; ③主要设备数据表,包括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光谱遥测设备、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臭氧分析仪、PM10 分析仪、PM2.5 分析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气象六参数仪等; ④检验及验收标准、方法; ⑤备品备件清单; ⑥分包商清单;
3.1.13 所有技术偏差均应进行标前书面澄清,所有技术偏差均应在偏差表中体现。
3.1.14 卖方为本项目选用的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光谱设备为项目核心设备,应由选定的品牌商在品牌商所在地自行生产,不得采用OEM 或贴牌等方式变相变更实际制造商。
3.1.15 投标人须为制造商,集成商视同制造商,但需提供所集成主要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授权有效期必须涵盖合同交货期,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投标。
3.1.16 卖方所投的本项目核心设备分包商名单必须小于等于两个品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买方利益,投标商所投标核心设备(空气质量监控设备、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光谱设备)的制造厂商,承诺在国内有制造厂商售后服务点,且聘有一名及以上制造厂商售后工程师(提供制造厂商在国内售后服务点租赁合同,以及售后工程师在当地社保作为证明),否则予以废标。
3.1.17 卖方应提供品牌厂商原装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设备的性能应达到或优于本招标书所列的指标。为提高运行维护的效率,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PM10 颗粒物监测仪、PM2.5颗粒物监测仪、臭氧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须为同一品牌同一厂家产品。
3.1.18 卖方所提供的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光谱设备的望远镜,根据现场B1 和B3 站点有效距离(单程)不小于800 米的要求匹配合适的望远镜,保证有效监测距离(单程)不小于800 米。(要求实时测定≥800米距离的特征污染物,当望远镜测量距离<800米时,需提供两台OP-FTIR主机达到实时测定要求,单台有效距离不小于400米,)(供应商在投标时需提供仪器生产厂有效证明文件)。
3.1.19 投标人必须承诺所供站房的设计及数据传输接口等内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符合预警体系平台建设相关要求,并无条件配合采购方与预警体系平台建设供货商的所有要求,直至整个项目验收完成。
3.1.20 卖方提供产品需满足工程技术文件的其他星号内容。
3.1.21 卖方承诺除了提供整套监测仪器,还应在买方的组织下,完成所提供设备的现场指导安装、设备调试、试运行等工作。
3.1.22 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检测器制冷:斯特林制冷模式。
3.1.23 投标商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检测仪及空气质量监控设备可以实现连续在线监测并年数据有效性达到95%以上。
3.1.24 投标人必须承诺整机免费质保3 年(含3 年消耗品、标气、日常定期巡检、定期维护及校验)
3.1.2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6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9月17日 8:00时至2022年9月24日 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00元,售后不退。
4.3尚未注册的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信息等)。投标人务必确保注册信息准确。如注册信息有误,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购买招标文件、缴付投标保证金、收回投标保证金、取得费用发票、签约等。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0月10日09:00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10日09:00
开标地点:网上远程开标(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68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21层招标大厅)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ding.sinopec.com)、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sinopec.com)和易派客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epec.com)上发布。
6.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2022年10月10日09:00前与招标联系人联系,技术咨询请与技术咨询联系人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的形式)。
6.3其他投标说明:
(1)本项目为电子CA标,首次参加的投标人,请尽快向网站购买U-KEY,并下载标书制作软件用于打开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操作流程见网站说明。购买CA数字证书、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制作、模拟解密、网站网页问题以及相关系统软件操作,请咨询400-8198786;标书费支付、保证金支付出现问题,请咨询95388-5。
(2)购买标书须通过本招标公告网页最下方“我要投标”直接支付标书费,不接受其他方式支付。标书一经售出,不予退还。招标项目中含“(重招)”二字的,为重新招标项目,第一次招标已购买的投标人,一般可免于支付重新招标的标书费,但须在招标文件售卖期内进入系统完成报名方可直接下载标书。保证金支付须按标(包)分开支付至对应的广发银行账号。识别第一次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不需要招标人勾选。
(3)请在开标前提前上传加密的技术和商务电子标书,无特殊说明的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和 U盘。无特别通知的各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投标,但需安排授权代表在线处理解密及答疑等相关事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
(4)注意事项:1)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公告的修改、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开标时间调整等)均以澄清的方式在招标平台系统中发布,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和查阅招标平台中的澄清内容,如认为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或有其他疑问的,应在接到澄清后按照澄清规定的时间向招标机构提出,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招标文件澄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本次投标的,须在售卖截止后3日内将加盖公章的放弃投标函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证明截图发至项目投标咨询联系人邮箱,如出现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放弃投标函并且不参与投标的,影响招标人采购进度,相关投标人将纳入中石化供应商诚信体系考核。
7. 联系方式